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为做好2005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以下简称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工))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工)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2、23日举行。各地要按照《2005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中旬以前。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七个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人事考试部门要按照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 26号、人发[2003]27号文件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请各地务必于9月12日前将试卷预订单(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工)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编码为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
11、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
1、基础 |
01.基础.发输变电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发输变电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
12、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
1、基础 |
01.基础.供配电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供配电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
1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
1、基础 |
01.基础.给水排水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给水排水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
1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
1、基础 |
01.基础.暖通空调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暖通空调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
15、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
1、基础 |
01.基础.动力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动力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
16、注册化工工程师 |
1、基础 |
01.基础.化工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化工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
17、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
1、基础 |
01.基础.港口与航道工程 |
1、基础考试(上) |
2、基础考试(下) |
2、专业 |
01.专业.港口与航道工程 |
1、专业知识考试(上) |
2、专业知识考试(下) |
3、专业案例考试(上) |
4、专业案例考试(下) |
从2005年起在考前模版中将学历和所学专业等信息设置为必录项,请各地在采集报名信息时加以注意。
四、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各地配发,考后收回。
五、《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及评分工作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组织实施,考后规则模板在考后下发;《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具体的作答及评分操作按《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案例考试与评分方法》(附件3)的规定进行。
六、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报名时请将《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考试考生须知》(附件4)印发给考生。
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文件的规定,各地上缴的费用为:基础考试为二科,每人每科30元,共60元;专业考试为四科,每人每科50元,共200元,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收费执收帐号另文通知。各地的收费标准请按该文件规定向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申报。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分别上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010)68318798、(010)68318948(Fax)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010)64401052、(010)64401087(Fax)
电气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010)58388763、(010)62368339(Fax)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010)63369167、(010)63369166(Fax)
化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010)64820640、(010)64820656(Fax)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010)65292616、(010)65292705(Fax)
附件1:2005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2:注册工程师考试2005年度试卷预定单
附件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案例考试与评分方法
附件4: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br]二○○五年六月二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7 13:55:3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