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核认定新旧专业补充参照表的通知 | ||||||||||||||||
| 信息来源:交通职业资格网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交通厅(局、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的精神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7] 7号)的要求,为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核认定新旧专业补充参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单位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初审后,报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交通部公路司 | ||||||||||||||||